【苗栗縣民宿發展協會】苗栗縣民宿協會-苗栗民宿協會
成文日期:2010-02-03 07:56:10 更新日期:2010-02-03 07:56:10 点击:4212
苗栗縣民宿發展協會成立大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在苗栗市國揚川菜館會議廳召開;而該 協會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促進苗栗縣觀光事業發展、增進地方繁榮。會員同業、異業間交流合作,協助會員增進專業知能與業務推廣、增加收益。協助遊客旅遊需求、提供完善配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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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民宿發展協會 成立大會致詞:
各位來賓、各位會員: | 籌備會主任委員 鍾年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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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苗栗縣觀光事業發展、增進地方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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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同業、異業間交流合作,協助會員增進專業知能與業務推廣、增加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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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政府之政令宣導及相關訓練或委訓。建立民宿業之產、官、學界之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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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遊客旅遊需求、完善配套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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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工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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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促進苗栗縣民宿產業發展。
二、提昇苗栗縣合法民宿發展之質與量。
第 三 條 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會址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成為政府有關民宿產業政策的對話與交流的平台與窗口。 • 輔導、推廣及執行 合法 民宿發展及產學合作。 • 舉辦合法民宿產業教育訓練與研討會。 • 承接與舉辦產業相關之政府、民間等公私部門所委託或招標之 各項專案。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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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民宿,依法取得登記證照者得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民宿登記證照影本一份,提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前項會員為民宿之負責人或舉派現任職員需年滿在二十歲者為限。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人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舉派代表人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身份證字號,及相片等報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於左列情事發生時,應另行推派代表:
( 1 )民宿因業務需要須另行推派代表時。
( 2 )原代表離職。
第 十三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於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於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者,如因所屬民宿另行改派代表,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即喪失。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 置 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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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95 年 4 月 12 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 苗栗縣政府 年 月 日台( )社政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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